清
環連州罰﹝2023﹞1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
名稱:鑫榮(連州)粉體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0668249957R
法定代表人:蔡慈晏
地址:連州市西江鎮飛鵝坪工業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對你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一案進行調查。經調查,連州市環境監測站現場對你公司雨水總排口水樣進行采樣,根據編號為連州環監(水)Z字(2023)第072號《監測報告》顯示: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水樣懸浮物濃度為235mg/L,超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時段)一級標準2.917倍。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證明、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據材料證實。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0日向你公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依法告知享有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聽證,你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我局提交申辯意見書,提出陳述、申辯,提出減輕處罰。主要理由包括:1.你公司本次超標排污為久旱干燥、突降大雨導致。2.你公司已于責令改正期間內改正違法行為。3.因疫情、訂單量等原因,你公司經營不善。經我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研究,我局認為你公司所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不予采納的部分及理由是:1.你公司作為排污單位,負有主體責任,應當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我局對你公司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適用的法律條款符合實際。2.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違法行為并下發《責令改正決定書》后,你公司應當于責令改正期間內改正違法行為,該行為不可單獨作為不予或減免處罰的依據。3.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水樣懸浮物濃度超出標準2.917倍,違法情節顯著不輕微。經營困難等理由不可作為不予或減免處罰的依據。綜上所述,我局決定維持原擬做出的處罰決定。
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環連州罰告﹝2023﹞15號)、《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書》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7.1裁量標準。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處罰款金額拾貳萬元整(¥120,000.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賬戶(詳見《清遠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嚴偉 電話:0763-6601673
地址:連州市呂仙路18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9日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州分局 2023年5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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